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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廉价中介帮人订票以倒票论罪合适嘛?

 黄牛倒票当然要严厉打击,但是不能真正的黄牛打击不了,反而让那些不是黄牛的人来当替罪羊

    近日,广东佛山禅城区一对刚结婚三个月的夫妻,每张票收10元手续费帮外来工订火车票,被铁路警方以“黑票点”查处,夫妻二人因牟利超2000元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被刑拘。一些购到火车票的外来工为这对夫妻叫冤、打抱不平,甚至心存感激。“他们也没漫天要价,10块钱手续费能帮我们买到票已经很好了,怎么还被刑拘了?就算我们有时间,自己一来一回去火车站买,花费也不止10元,而且还不一定买得到。”

    根据铁道部的新规,互联网购票和电话订票的预售期优先于窗口购票,对于那些不会上网或者没有条件上网的人们来说,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连拼体力换取一张回家车票的可能也没有了。虽然铁道部未曾意识到这一规定对于普通外来打工者的不公,但新闻中的这对年轻夫妇却发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他们挂出横幅帮助外来打工者网上订票并且代为取票,从中赚取每张十元的手续费。

    有媒体挖苦他们,“明明干着炒票、倒票的违法勾当,竟还敢在店铺门口拉横幅高调做广告”;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认为这是炒票、倒票;事实上,不仅当事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犯法,就连所谓的“受害者”也不认为他们可恶。相反,这些外来打工者感激他们,并为今后无人帮忙买票而发愁。这充分说明,这对年轻夫妇的中介服务行为,得到了市场的欢迎和认可。

    在那些外来打工者看来,十元手续费与黄牛党的漫天要价有着本质不同;关键是,这帮他们解决了不会网上买票也没时间去窗口取票的难题,仅是一来一回取票的成本可能也不止十元了,如果还要请假还要花钱上网还要请人帮忙操作,那代价就更高了。我所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关部门不用为“网上售票优先于窗口售票”的不公平规则担责,敏锐发现商机并且满足市场需要的人却要为此承担刑责呢?

    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因此,虽然情理上这对小夫妻帮外来工解决了购票问题,且收取的手续费在大多外来工看来合情合理可以承受,但法律规定摆在面前,不容挑战。

    问题是,收取十元手续费帮人订票取票真的可以倒票论罪吗?

    众所周知,黄牛并没有真实的购票需求,而是先通过各种渠道弄来车票,然后高价倒卖给他人,事实上扰乱了售票秩序;可是,这对夫妇只是根据别人真实的购票需求,用别人的身份证帮别人在网上订票并且代为取票,对售票秩序本身不构成任何扰乱。二来,这种行为在性质上也不是“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车票还是那个铁道部规定的价格,他们收取的只是帮助网上订票并且代去窗口取票的劳务费。既然网上订票是开放的,既然火车票是可以代取的,而且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方面的大量需求,那这为什么不能成为一种中介服务项目呢?

    黄牛倒票当然要严厉打击,但是不能真正的黄牛打击不了,反而让那些不是黄牛的人来当替罪羊。如果这样的中介服务也要以倒票论罪,那只能说是投机倒把罪借尸还魂了。不能因为火车票的紧缺以及火车倒票的泛滥,就将火车票上升为一个高度敏感的东西,只要碰它就一律定为犯罪。试问,真有哪种犯罪行为,“受害者”非但不痛恨反而心怀感激的吗?我倒觉得,只有这种廉价的中介服务多了,黄牛才会少;打击市场化的中介服务,黄牛其实最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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