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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道路照明设计原则

第4.2.1条 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

  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三、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

  四、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4.1.3条的要求。

  第4.2.2条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足的环境照明;

  二、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式;

  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视交叉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布灯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灯具。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四、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见图4.2.2.1);

 



图4.2.2.1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见图4.2.2.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仔细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



图4.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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