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订本标准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辖区内电动葫芦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动葫芦定期检验和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标准。
2.有关国内标准情况:
我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在2002年制订了《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对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的检验作了规定。而电动葫芦的检验没有明确的检验规程,所以我们为了加强对重庆市辖区内电动葫芦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动葫芦定期检验和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标准。
3.编制过程
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编制小组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质检锅[2002]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文件;通过进行制造、安装、大修(改造)现场考察;结合在长期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工作中积累的实际经验,编制成本标准。
其次编制小组多次与制造、安装、使用单位相互讨论、分析论证和试验,听取他们的经验与建议,并送重庆市飞鹰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红岩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专家评审,经过数次修订,终于完成《电动葫芦检验规程》的编制工作。
4.本标准的引用原则
4.1 GB/T1.2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二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规定: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4.2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因此本标准所引用的标准,一般都不注明相应的版本年号,而以引用现行的版本为准。
5.文件与法规的引用顺序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有关条文规定: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条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6.关于本标准的有关依据:
本标准主要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0051.2《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
JB5317.1~2-1991《环链电动葫芦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
JB/T9008.1-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JB/T9008.2-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
JB/T9008.6《钢丝绳电动葫芦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
JB900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JB/T10222-200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国质检锅[2002]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7.适用范围
7.1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引用了JB/T9008.1-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的部分规定,适用于额定起重量1~80t、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3~M8的钢丝绳电动葫芦。
7.2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引用了JB5317.1~2-1991《环链电动葫芦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的部分规定,适用于额定起重量1~10t、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1~M5的环链电动葫芦。
7.3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引用了JB/T10222-200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为 1~32吨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3~M5的防爆电动葫芦。
7.4 本标准不适用于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
8.检验规程
8.1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检验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检验准备及要求、检验技术要求、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8.2明确对采用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动葫芦,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书面说明原因。
8.3检验人员必须按照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8.4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电动葫芦监督检验常用仪器设备表》(以下简称《常用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常用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8.5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动葫芦,应当按照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8.6对电动葫芦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及外观;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与机构;电气系统;安全装置;整机试验的检验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8.7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定期检验和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的检验记录填写及合格判定原则,。规范了电动葫芦检验报告格式即《电动葫芦检验报告》见附录A。
8.8在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电动葫芦检验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9.发布实施
本标准经专家评审修订后,上报重庆市地方标准归口单位审批公示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