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4日晚20:20左右,溧水县国税局干部甘培宏和朋友吃饭喝酒后,开着自己的灰色捷达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溧水县经济开发区“荣宝箱包厂”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将右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路斌撞倒,致被害人路斌颅脑严重损伤,后经溧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6月3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甘培宏没有停车报警,也没有救人,而是开着车逃离现场。
6月24日是高考查分首日,受害人路斌已于当天得知自己的分数超过了一本分数线,即将被高校录取,然而,这个本应大喜的日子,最终却变成了令路斌的家人终身悲伤的日子。这个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溧水警方经过连续5天的侦查,发现了甘培宏的犯罪线索,并于6月29日通知其到溧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甘培宏一开始并不愿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警方出具了确凿的证据,他才老实交代。案发后,甘培宏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9169元,并已实际支付到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培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此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甘培宏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在法庭上,甘培宏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酒后驾驶的依据不足,但检方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证实甘培宏当晚喝了酒。这些证人之间素不相识,没有串供的可能。因此,法院没有采纳甘培宏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还提出,甘培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法院查明,甘培宏肇事逃逸后,为干扰侦查,换掉事故中被撞坏的捷达车挡风玻璃,归案后拒绝交代犯罪事实,并始终否认酒后驾驶的事实,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鉴于被告人甘培宏饮酒后驾驶车辆,在交通肇事逃逸后为干扰侦查毁灭证据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甘培宏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按照刑法规定,甘培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应在3-7年间量刑,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甘培宏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