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女士与张先生相恋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陈女士要求张先生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此后她持这张欠条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欠款2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定这20万元的性质属于“分手费”,违反社会道德,判陈女士败诉。
陈女士说,她与张先生2005年相识,次年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三年后,张先生向她提出分手,她同意了。因为曾在恋爱期间为张先生购买了大量玉石、高级茶叶等物品,因此双方协商张先生支付她20万元,并写下了欠条。但两人分手后,张先生一直拒绝支付欠款,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还款。
审理中张先生称,他与陈女士其实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他的确曾写过欠条,但实际上欠条上的款项是一笔“分手费”,并非双方对购置物品的清算款,而且他是在受到前女友威胁的情况下写下欠条的,现在不同意给付。
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欠款实为“分手费”性质,并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为证。而陈女士对自己的说法并未举出证据。因此可以认定欠条中的欠款具有“分手费”的性质,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分手费”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对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