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悄然印发了《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与要求》),用以指导第一阶段PM2.5监测能力建设。
根据环保部5月24日印发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重点区域的74个城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增指标(PM2.5、CO、O3等)监测。
此前,曾有报道指出,在PM2.5的自动监测技术路线上,振荡天平法监测结果较射线法偏低15%-17%,这也是去年北京环保局比美国大使馆监测数据低的原因之一(北京市环保局监测仪器采用振荡天平法,美国大使馆监测仪器采用射线法)。
上述争论可以平息了,《指标与要求》表明两种路线都可以,不过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一位地方环境监测站的站长对记者指出,这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采购将大规模启动。
同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也对PM2.5的监测技术路线给出了指导意见。
《指标与要求》确定了三种PM2.5的自动监测方法,它们分别是射线方法仪器加装动态加热系统,射线方法仪器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微量振荡天平方法仪器加膜动态测量系统(FDMS)。
同时,根据第一阶段同时在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济南等地进行的比对测试结果,对参加测试的PM2.5自动监测方法仪器而言,微量振荡天平方法仪器必须加装膜动态测量系统、射线方法仪器必须加装动态加热系统,才能满足测试的参数指标要求。
而此前,曾有报道指出,微量振荡天平法监测结果较射线法偏低15%-17%。两种方法测量原理都没错,不能笼统地说哪个偏高或偏低,允许出现一定误差,但我们可通过技术手段尽量把误差缩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主任王瑞斌对本报记者解释。
王瑞斌进一步指出,因此微量振荡天平方法仪器必须加装FDMS、射线方法仪器必须加装动态加热系统,如果不加配套装置的话这个监测产品就是不完整的,数据可能误差较大。
之前的PM2.5监测点,没有加装补偿装置的,应当补上;以后新上PM2.5监测仪器的监测点,在购买监测仪器的时候都加装补偿装置。环保部监测司的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介绍。
不过,赛默飞世尔环境与过程仪器事业部中国区商务总监周晓斌提出,在美国,振荡天平发的PM2.5监测仪并非一定要加装FDMS,各个州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装FDMS,加装后的监测结果即被认定为联邦等效方法(FederalEquivalentMethod,简称FEM)结果,而没有加装FDMS的监测结果则为PRE-FEM的结果。无论是否加装,都需要与联邦参比方法进行校准,不过校准的频率不同,FEM为三天校准一次,PRE-FEM为6天校准一次。
据中科院大气物理所王跃思介绍,在微量振荡天平发的FDMS使用中,中国某些地区的环境条件导致FDMS在中国有些区域无法正常使用,不少城市的细粒子浓度较高,过高的细粒子导致FDMS透水膜的微孔很快被细粒子堵塞,从而使其使用寿命降低到国外的一半,2-3个月可能就要更换一次。
透水膜的成本大约在1000美元,这对不少监测站是不小的成本。王跃思介绍,FDMS不适合南方潮湿地区或污染过于严重的城市。
而上海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付晴艳曾公开表示,任何一种自动监测法都有自己的优缺点和适用性,重要的是一个城市自己的方法体系要有延续性、可比性,不要轻易变更方法。
此外,王瑞斌对本报记者强调,《指标与要求》目前只适用于PM2.5,暂时不考虑PM10的问题。也就是说,PM10的监测设备无需增设补偿装置。
因PM2.5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平台还在建设之中,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采用国际通用的监测仪器测试及其评估方法,在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在总站大气监测综合实验室,对我国目前主要使用的颗粒物监测仪器生产企业自愿送检的PM2.5监测仪器,进行了第一阶段适用性比对测试。
该站长指出,上述在各测试地区参加了第一阶段测试,但是还没有达到测试有效天数的仪器,将在后续阶段中继续开展测试,并在达到测试有效天数后再行评估。
本次测试仪器是厂家送检设备,不是抽检设备,存在厂家选择性问题。一位接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专家指出,因各种原因未能参与第一阶段测试而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监测仪器,将在后续阶段的测试或未来的仪器适用性检测中按照测试容纳能力或正式检测程序逐步纳入评估和选型范围。
前述专家强调,本次PM2.5自动监测仪器比对测试是一种暂时过渡,只是供《实施方案》中第一阶段的监测采购参考,并不能代替正式的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在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检中心的认证平台建立后,届时所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点使用的颗粒物监测仪器,均需通过正式的适用性检测。
根据《指标与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继续开展为期一年的比对测试,后续测试中,设备的故障率将被纳入测试指标,以保证满足新标准中90%的数据有效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