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程要求,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同时,中国证监会建立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回访制度,通过组织回访,实地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实施情况、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证券服务机构持续督导等情况。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工作规程,重点围绕完善并购重组委工作制度、创新并购重组委的工作机制、提高并购重组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对工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增补和完善,将近年来并购重组委在实践运行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规程明确,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不得在履行职责期间私下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并购重组委委员名义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及从事与并购重组委有关的工作。
同时,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卖出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聘任期间暂停证券交易并锁定账户的申请。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