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今日(15日)发布。为促进电影业和谐发展,征求意见稿强调,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符合条件的,可合作拍摄。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特别指出,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另外,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