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举行的第十届基金论坛上,针对新股高市盈率发行弊病,国内两大证券交易所总经理都不约而同地表达出一定的质疑和不满。可见,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探讨进一步完善新股询价定价机制已显得相当迫切。而在业内关注较多的几种改革方式中,以同行业平均市盈率为标尺指导询价上限,或许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对有效并且可行的方式。
长期以来,在新股询价过程中,人情报价或哄抬发行价格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公募基金在这一问题上牵涉的是非更多。正如上交所总经理张育军所言,“很奇怪的是基金公司80倍的市盈率可以接受,90倍的市盈率可接受,150倍的市盈率可接受,到那么高你怎么可接受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单首次公开发行(IPO)报价最高的前十家询价对象中,基金公司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新股发行中的占比分别达到25%和32%。再看新股上市首日市盈率与当前市场整体板块市盈率的比较,主板相差近4倍,中小板相差1倍。这一现象揭示出新股发行估值过程中市场运转存在的偏差。
毋庸置疑,下一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必然会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在记者看来,一个很简便的办法就是直接对新股询价上限做出限制,比如参考二级市场同行业平均市盈率,并相应地给予一定折扣作为询价上限。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类似的将发行价直接挂钩二级市场价格的方法,可以在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下有效防止新股破发对投资人的损害,并为二级市场表现预留出空间,激发投资人更多的热情。同时,也能避免发行人、券商、基金公司在估值环节内部交易的可能性,切实解决“三高”弊病。
至于规定询价上限是否又回到对IPO价格管制的老路上来,记者认为无需有此担忧。
首先,所谓的询价上限是参照本行业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完全不同于以往对全市场不分行业“一刀切”的20倍市盈率管制。实际上,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一定范围内的询价机构,都难以给出合理的市盈率标准,而二级市场具有广泛性,其价格也更具参考性。因此,在充分尊重不同行业公司差异性的同时,将定价上限“绑定”二级市场,并不违背新股定价市场化的原则;新股发行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不会因此而动摇,反而是对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其次,重新审视几年来新股发行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到,所谓的市场化改革绝不是对市场完全放任不管。2009年以来的改革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强调市场各主体的归位尽责,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三高”现象的长期存在,也暴露出询价对象、发行人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显然落后于市场的要求。因此,现阶段,在询价环节适当把以往的“松”略微调“紧”,无疑也是一种很现实的选择。同时,除了设置价格“天花板”外,新股询价、定价的流程、方式仍能按照现有体系进行,对市场机构的制度安排也不会造成过多的影响。
再次,市场机制的培育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我们还没有很好地学会市场环节的真正运行、在市场机制真正完善之前,单纯地强调放任不管是没有基础的。因此,当下比推出某项新股发行改革措施更为重要的,其实还是加强对整个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完善,多管齐下地加大改革和完善发行监管的力度,毕竟后者才是根本和基石。
当市场不够理性的时候,监管机构伸出“有形之手”是必要的。推出类似的措施,要果断而行。同时,在对询价机构的监管方面,有关方面也应继续加大气力,坚定不移地加强市场机制约束,让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真正、及时受到严惩。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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