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第二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三条 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第四条 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安全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五条 领用要根据实际需用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六条 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统一收集后立即处理。
第七条 领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要加强保管,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