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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差比价规则颁布 “变脸”涨价风有望遏制
                                          药品差比价规则颁布 “变脸”涨价风有望遏制

  新快报记者 庞倩影

 

  运行了6年之久的《药品差比价规则》(下称“规则”)终于“转正”了。国家发改委昨日正式颁布了这一药价管控方法,以往那种通过“改头换面”涨价的药品有望得到抑制。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的审批也将更加严格,简单更改剂型已经难以被批准,仿制药泛滥的局面也有望得到控制。《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现状:“变脸游戏”不断上演

  今年以来,媒体不断报道药品“新瓶装旧酒”的暴利新闻,如红霉素肠溶片、维C银翘片、阿莫西林胶囊、感冒清热颗粒剂和牛黄解毒片片剂等,这些原本零售价都不超过5元的药品,因为换个包装,在药房的售价就能较之前的提高数倍。记者昨日在一家海王星辰药店就发现,其维C银翘片的售价最高可达20多元,并放在货架显眼位置。而同时在货架底层,记者也找到了一盒5块多的维C银翘片。

  此外,花花绿绿的“一药多名”现象不仅让患者感到困惑,也在让患者变相地多花钱。媒体曾报道,罗红霉素有40个名字,头孢三嗪有30个名字,抗菌药氧氟沙星的名字达52个之多……

  而其实,药品“变脸”涨价在业内早不是什么新鲜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发改委从2005年开始,就出台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但时至今日,这种“变脸”游戏还是一直在上演,药品换个包装、换种剂型就可以重新获得新药身份,价格翻倍现象不断出现,这还衍生出我国仿制药泛滥成灾、药厂新药开发积极性不高的恶性循环现象。

  措施:将以“代表品”为价格基准

  而昨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开始实施《规则》,要求同种药品(即有效成分相同的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

  与试行版相比,正式版的“代表品”更加清晰,指的是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价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如一种化学药品,代表品是1克的片剂,最高限价5元,那么其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价格都要以这个5元为基准价,根据不同比值定价,就不会出现价格高得离谱的情况。

  业内认为,“代表品”的选择因此成为关键,鉴于《规则》针对的主要是仿制药,这意味着哪家药企最先仿制出来,谁就在定价上成为“代表品”,以后其他药企生产同种药品就必须参照第一家。因此,《规则》既能抑制变相涨价,又能鼓励药企开发首仿制药。

  《规则》四大要点

  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

  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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