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可否认,能源的过量消费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控制能源消费对我国今后的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在今后10年中我们能够有效地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首先要对能源消费总量提出一个科学可行的“控制上线”。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2.3亿吨标准煤,2011年约为34.8亿吨标准煤,2012年达到36.2亿吨标准煤。依此计算,在保证2015年万元GDP能耗与2010年相比再降低16%的前提下,如果2013年至2015年之间的年均经济增长速度为7%,2015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9.6亿吨标准煤。按照《“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预计,2015年的能源消费总量约为41.7亿吨标煤。再进一步推算2020年,假设“十三五”期末的万元GDP能耗比“十二五”期末再降低20%,则2020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分别为44.5亿吨标准煤及46.7亿吨标准煤。因此,我国2015年的能消总量宜控制在41亿吨标煤之内,2020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则宜控制在46亿吨标准煤之内。由此可见,今后10年,我们的节能压力还是很大的,但节能的空间同样也很大,关键在于如何充分挖掘节能的潜力。
实施控制能消总量的难点在于:一是要科学确定“控制上限”;二是如何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切;三是怎样进行简便易行但行之有效的监管;四是如何及时有效制止因下级实施部门对政策的不完全理解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对此,笔者提出下述建议。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工作可分四步实施。一是由国家向各省市区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在结合本地实际并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慎重考虑的基础上,尽快把本地预期的2015年及2020年的能源消费总量上报,以供讨论。二是确定合理的分切原则。建议以2015年及2020年的万元GDP能耗为基准,把全国各省市区分为四类: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万元GDP能耗应低于基准值;中等水平的地区万元GDP能耗易与基准值持平;经济基础较差地区的万元GDP能耗应适当高于基准值,同时经济增长率也可以稍高一些;青、藏、宁、新和内蒙古则应比其他经济基础较差的地区更高一点。三是中央有关部门与各省、市、自治区充分讨论分切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分切量,并明确规定其完成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四是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简便易行但行之有效的监管,以防范因实施中的疏漏而造成的损失及后遗症。
由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工作还是一件新事物,只能在具体实践中慎重地探索前进、不断总结,但国家针对有重大影响的专项问题,适时地发布一些有指导性、约束性和前瞻性的文件,如《专项规划》、《实施细则》及《立项要求》等,则是完全有必要的。